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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永春玉斗镇茶叶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HE TEA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YONGCHUN YUDOU)。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玉斗镇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科研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玉斗镇的茶叶科学研究,提高茶叶生产、加工、科技含量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茶叶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范围在玉斗镇行政区域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春县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管理机关永春县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是永春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为福建省永春县玉斗镇。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加工中的情况和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茶叶技术政策和标准,搞好行业自律,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反映茶农、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三) 协调本行业的产、供、销关系,促进行业内部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形成规模优势、集团优势,推动茶叶产业化和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
(四)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国外茶叶生产、流通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进行行情预测,帮助培训技术管理人才,为本行业服务。
(五) 研究推介有关茶叶生产至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现代化革新措施,增加科技含量拓宽茶叶的综合利用,宣传茶文化,组织经验交流,新产品评比指导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六) 承接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玉斗镇区域内的茶农、茶厂、茶商及熟悉本行业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于茶叶事业,在本行业和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过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经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做好研究会日常工作;
(二) 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会长汇报工作;
(三) 协助会长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 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